图为吕东乘坐高空作业车检修路灯。 曾令刚 摄
“春节期间,随着用电量增加,造成路灯变压器不稳定,经常会有短路的路灯。”吕东告诉记者,他们要对街道沿线的照明设施进行全面检修维护,及时更换破损的灯泡和烧坏的镇流器、触发器,并对路灯相关配套电力设施进行检修,消除隐患,确保春节期间城区照明设施能够正常运转。
吕东说,由于维修工少,所以春节期间的工作量显得比平时多了很多,白天不能占用道路资源,他们只能夜间上工。
“今晚的第一个任务是有群众打电话说有一盏路灯出故障了,咱们过去看看什么情况。”吕东说。
前往检修点的路上,吕东回忆起3年前他刚上班的样子,“刚上班那会儿,整个城区的几百盏路灯,我们都要靠夜间巡逻去发现路灯故障。”
“现在引进了路灯云控系统,能够实时监测路灯运行的数据,哪里路灯出故障,我们很快就能知道,节省了很多巡逻时间。”吕东说,这套路灯云控系统,不仅能自动点亮、按需照明,还能准确定位故障路灯。
说话间,记者随吕东和汤守义抵达检修点,一盏路灯忽明忽暗。3年的维修经验已经能让吕东判断出这是照明器里面的驱动坏了。
“把坏了的照明器换下来就行了。”停车,戴安全帽,放置反光锥提醒后方来车,快速打开灯杆下的灯门,拔掉保险,吕东和汤守义动作麻利。
“这活儿简单,我上吧。”进行高空作业的是汤守义,66岁的他身手敏捷地跨上升降台。
灯杆高10米,随着高空作业车升降台不断上升,人在半空中不受控制地摇晃,汤守义却神情淡定,升降台晃动丝毫不影响他工作。
冬日夜里,当地气温常常跌破-30?℃,“冬天作业的时候,我们戴的手套都特别薄,因为灯具的螺丝比较小,薄手套方便操作。”汤守义一边工作一边笑着对记者说,已经习惯了,虽然冻手,但可以坚持。“灯亮了,大家就方便了。”
几分钟时间,汤守义麻利地换掉故障照明器,吕东在地面上将供电箱内的电闸合上,路灯恢复正常照明,他们接着赶往下一个检修点,“今晚可能又得忙到凌晨了。”
春节期间,为了保障城市照明,路灯维修工的工作时间更加不确定,“接到报修电话,可能随时都要加班抢修。”吕东说。
“过年那几天,每天晚上我们还会轮班值守,对各路段进行巡检,发现新的问题及时解决,对大问题记录在案,第二天及时进行维修,确保春节期间亮灯率达到98%以上。”汤守义如是告诉记者。
从20世纪90年代的汞灯、钠灯到如今的LED灯,从当年几十盏路灯到现在的5000多盏路灯,灯的类型和数量不断在变,而不变的是路灯维修师用坚守点亮城市的夜空。
对汤守义而言,他是社会发展、时代进步的见证者,无论是夜间作业、马路作业,还是高空作业,他早已习惯了这样的节奏。“作为城市的‘守夜人’,只要路灯一直亮着,这座城市便有了温度,我们的心中就像过节一般喜悦。”(完)
公司员工年会醉酒身亡 法院判令死者担责95%****** □ 本报记者 章宁旦 □ 本报通讯员 黄彩华 春节将至,又到了人们聚餐喝酒较多的时节,但欢乐的同时也要防止乐极生悲。近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通报一起因年底聚餐醉酒引发的猝死索赔案。法院认定醉酒猝死者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自行担责95%,聚餐组织者担责5%,其他同桌人已尽一般社交安全义务,无需担责。 酒后猝死:员工家属索赔逾百万元 20多岁的吴某是深圳某公司员工,被派驻公司关联企业东莞某公司。2021年2月2日18时许,吴某和几个同事一起,在东莞某公司食堂参加年会聚餐。同桌就餐人员有何某某等6人,其间吴某喝了酒。当天20时许,吴某由同桌两人搀扶,该公司负责人跟随其后,送往公司宿舍楼休息,给其两瓶矿泉水后离开。 吴某室友称,吴某当晚两次呕吐,他都帮忙清理了。次日上午,东莞某公司负责人带牛奶鸡蛋到宿舍探视,询问吴某是否喝多。吴某苏醒,但摆手表示不想吃东西。当天13时,室友回到宿舍,吴某听到动静后起床。室友询问吴某是否严重,吴某没有回答,看了看自己的被子、枕头、衣服说“怎么这样”,就进了洗手间。室友随即离开宿舍上班。18时许,室友下班发现吴某晕倒在宿舍洗手间,便呼喊同事救助,并拨打120。急救人员赶到,吴某已无心跳。室友随后报警。 2021年7月,吴某家属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深圳某公司、东莞某公司以及跟吴某同桌用餐的6人,认为对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索赔共计111万多元。 法院判决:聚餐组织者承担5%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本案关键在于吴某的死亡应由谁承担责任。 关于吴某死因,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显示死因为心源性猝死,由于未进行尸检,也没有检测血液中的酒精浓度,现已无法通过医疗检验手段确定。根据聚餐当晚与吴某同桌的两人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吴某聚餐时喝了酒,结合吴某在聚餐后需要同桌两人搀扶回宿舍,以及回到宿舍后两次呕吐的情况可以推定,吴某死亡前存在醉酒情况。加上吴某对室友的问话未正常回应,无法正常上班,饮酒第二天即死亡,由此可推定,吴某死亡与饮酒有关。 关于责任承担,吴某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饮酒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有足够清醒的认识,其对死亡结果承担主要责任。东莞某公司是聚餐组织者,提供了白酒、红酒、啤酒,在吴某饮酒后两次呕吐、次日无法正常上班的情况下未及时将其送医治疗,应对吴某的死亡承担一定责任。深圳某公司未组织和参与聚餐,吴某作为深圳某公司员工参与聚餐,并不属于工作任务,人社部门亦认定吴某的死亡不属于工伤,故深圳某公司无需承担责任。吴某家属未能举证证明聚餐他人存在恶意劝酒行为,餐桌上正常共同饮酒不构成侵权,因而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故同桌者没有法定救助义务。聚餐结束后,同桌两人将吴某搀扶回宿舍,另一人跟随其后,并为吴某准备矿泉水,结合没有证据证明当时存在其他异常情况,法院认定同桌者已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没有过错。吴某家属要求同桌者对吴某死亡应当有预见性以及承担相应义务,明显超出一般社交应尽注意义务的边界,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各方过错,法院酌定吴某自行承担95%责任,东莞某公司承担5%责任,其他被告无需担责。 吴某家属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不能无限扩大同桌责任 承办本案审判的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法官方淑敏称,同桌吃饭一起喝酒,是社会常见现象。聚餐中,喝酒者是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要对自身喝酒可能产生的后果承担最大责任。如果喝酒者酒后发生意外,组织者和同桌者存在强迫性劝酒行为、明知喝酒者不能喝酒仍劝其喝酒、喝酒者失去自控能力但同桌者未安全护送、明知喝酒者酒后驾车未劝阻等情况,同桌者则需承担法律责任。但如果组织者和同桌者已尽了正常安全注意义务,则不能将其责任义务无限扩大理解,否则就会人人自危,影响正常社会交往。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